一、報警確認燈:每個探測器上應有紅色報警確認燈。當被監視區域煙參數符合報警條件時,探測器報警確認燈應點亮,并保持至被復位。通過報警確認燈顯示探測器其他工作狀態時,被顯示狀態應與火災報警狀態有明顯區別。可拆卸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可安裝在探頭或其底座上。確認燈點亮時在其正前方6m 處,在光照度不超過500lx的環境條件下,應清晰可見。
二、輔助設備連接:探測器連接其他輔助設備(例如遠程確認燈,控制繼電器等)時,與輔助設備間連接線開路和短路不應影響探測器的正常工作。
三、可拆卸探測器:可拆卸探測器在探頭與底座分離時,應為監控裝置發出故障信號提供識別手段。
四、出廠設置:除非使用特殊手段(如專用工具或密碼)或破壞封條,否則探測器的出廠設置不應被改變。
五、響應性能現場設置:探測器的響應性能如果可在探測器或在與其相連的控制和指示設備上進行現場設置,則應足以下要求:
1. 當制造商聲明所有設置均滿足本標準的要求時,探測器在任意設置的條件下均應滿足本標準的要求,且只能通過專用工具、密碼或探頭與底座分離等手段實現現場設置。
2. 當制造商聲明某一設置不滿足本標準的要求時,該設置應只能通過專用工具、密碼手段實現,且應在探測器上或有關文件中明確標明該項設置不能滿足標準的要求。
六、防止外界物體侵入性能:探測器應能防止直徑為(1.3±0.05mm)的球形物體侵入探測室。
七、慢速發展火災響應性能:
1. 探測器的漂移補償功能不應使探測器對慢速發展火災的響應性能產生明顯影響。
2. 當無法用模擬煙氣濃度緩慢增加的方法評估探測器對慢速發展火災響應性能時,可以通過物理試驗和模擬試驗對電路和/或軟件分析確定。
3. 探測器評估應滿足以下要求:
(1)對于任意一種大于A/4h(A為探測器不加補償時的初始響應閾值)的升煙速率R,探測器發出報警的時間應小于(1.6×A/R+100)s;
(2)探測器的漂移補償設定在一定范圍內時,在該范圍內探測器的響應閾值與該只探測器不加補償時的初始響應閾值之比不應超過1.6。
八、使用說明書:探測器應有相應的中文說明書。說明書的內容應滿足GB 9969.1的要求。
九、控制軟件要求:
對于依靠軟件控制而符合本標準要求的探測器,應滿足下列要求。
1. 軟件文件:
(1)制造商應提交軟件設計資料、資料應有充分的內容證明軟件設計符合標準要求并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a) 主程序的功能描述(如流程圖或結構圖),包括:
1)各模塊及其功能的主要描述;
2)各模塊相互作用的方式;
3)程序的全部層次;
4)軟件與探測器硬件相互作用的方式;
5)模塊調用的方式,包括中斷過程。
b) 存儲器地址分配情況(如程序、特定數據和運行數據)。
c) 軟件及其版本唯一識別標識。
(2)若檢驗需要,制造商應能提供至少包含以下內容的詳細設計文件:
a) 系統總體配置概況,包括所有軟件和硬件部分。
b) 程序中每個模塊的描述,包括:
1)模塊名稱;
2)執行任務的描述;
3)接口的描述,包括數據傳輸方式、有效數據的范圍和驗證。
c) 全部源代碼清單,包括全局變量、常量和注釋、充分的程序流程說明。
d) 設計和執行過程中使用的應用軟件。
2. 軟件設計:
為確保探測器的可靠性,軟件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
3. 程序和數據的存貯:
(1)滿足本標準要求的程序和出廠設置等預置數據應存貯在不易丟失信息的存儲器中。改變上述存儲器內容應通過特殊工具或密碼實現,并且不允許在探測器正常運行時進行。
(2)現場設置的數據應被存貯在探測器無外部供電情況下信息至少能保存14d的存儲器中,除非有措施在探測器電源恢復后1h內對該數據進行恢復。